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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銳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路○段九七號二十九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九五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二四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起訴、和解或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九五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有命聲請人供確實擔保為停止執行之必要。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日期<  華    民    國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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