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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傑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戊○○
代理人
被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戊○○、丙○○、丁○○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傑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得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傑得公司並邀同被告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自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起陸續向原告借用二百萬、三十三萬元、七十七萬元、七十四萬元、一百零二萬元、九十三萬元及一百六十六萬元,其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傑得公司僅分別清償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應攤還之本息後,即未再還款,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三百七十三萬二千三百四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傑得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記錄七紙、授信約定書四件及保證書一件(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四件為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記錄七紙、授信約定書四件及保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核其內容與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本金餘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一  │二百萬元│九十年十│週年利率│一百萬零│自九十一年十│自九十一年十│
│    │        │月三十一│百分之八│一百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二月一日起至│
│    │        │日起至九│點四八五│元      │至清償日止,│九十二年五月│
│    │        │十一年六│        │        │按前開借款利│三十一日止,│
│    │        │月三十日│        │        │率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
│    │        │止      │        │        │            │分之零點八四│
│    │        │        │        │        │            │八五,暨自九│
│    │        │        │        │        │            │十二年六月一│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一點│
│    │        │        │        │        │            │六九七計算  │
├──┼────┼────┼────┼────┼──────┼──────┤
│二  │三十三萬│九十一年│週年利率│三十三萬│自九十一年十│自九十一年十│
│    │元      │四月十六│百分之七│元      │一月十八日起│二月十九日起│
│    │        │日起至九│點九八五│        │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六│
│    │        │十一年八│        │        │按前開借款利│月十八日止,│
│    │        │月五日止│        │        │率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零點七九│
│    │        │        │        │        │            │八五,暨自九│
│    │        │        │        │        │            │十二年六月十│
│    │        │        │        │        │            │九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        │            │利率百分之一│
│    │        │        │        │        │            │點五九七計算│
│    │        │        │        │        │            │            │
├──┼────┼────┼────┼────┼──────┼──────┤
│三  │七十七萬│九十一年│週年利率│六十八萬│自九十一年十│自九十一年十│
│    │元      │四月二十│百分之七│三千七百│一月十八日起│二月十九日起│
│    │        │六日起至│點九六  │十一元  │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六│
│    │        │九十一年│        │        │按前開借款利│月十八日止,│
│    │        │九月四日│        │        │率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
│    │        │止      │        │        │            │分之零點七九│
│    │        │        │        │        │            │六,暨自九十│
│    │        │        │        │        │            │二年六月十九│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一點│
│    │        │        │        │        │            │五九二計算  │
├──┼────┼────┼────┼────┼──────┼──────┤
│四  │七十四萬│九十一年│週年利率│四十九萬│自九十一年十│自九十一年十│
│    │元      │五月二十│百分之七│一千一百│一月十八日起│二月十九日起│
│    │        │四日起至│點四一 │六十九元│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六│
│    │        │九十一年│        │        │按前開借款利│月十八日起,│
│    │        │九月十八│        │        │率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
│    │        │日止    │        │        │            │分之零點七四│
│    │        │        │        │        │            │一,暨自九十│
│    │        │        │        │        │            │二年六月十九│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一點│
│    │        │        │        │        │            │四八二計算  │
├──┼────┼────┼────┼────┼──────┼──────┤
│五  │一百零二│九十一年│同右    │八十六萬│同右        │同右        │
│    │萬元    │五月三十│        │六千六百│            │            │
│    │        │日起至九│        │八十六元│            │            │
│    │        │十一年九│        │        │            │            │
│    │        │月二十三│        │        │            │            │
│    │        │日止    │        │        │            │            │
├──┼────┼────┼────┼────┼──────┼──────┤
│六  │九十三萬│自九十一│週年利率│五十九萬│自九十一年十│自九十一年十│
│    │元      │年六月七│百分之七│一千三百│一月十八日起│二月十九日起│
│    │        │日起至九│點九六  │四十元  │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六│
│    │        │十一年十│        │        │按前開借款利│月十八日止,│
│    │        │月十一日│        │        │率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
│    │        │止      │        │        │            │分之零點七九│
│    │        │        │        │        │            │六,暨自九十│
│    │        │        │        │        │            │二年六月十九│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一點│
│    │        │        │        │        │            │五九二計算  │
├──┼────┼────┼────┼────┼──────┼──────┤
│七  │一百六十│九十一年│同右    │六十六萬│同右        │同右        │
│    │六萬元  │六月二十│        │九千三百│          │            │
│    │        │日起至九│        │二十八元│            │            │
│    │        │十一年十│        │        │            │            │
│    │        │月二十三│        │        │            │            │
│    │        │日止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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