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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李達

  • 當事人
    原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被告 錫潤行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錫潤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璽營造有限公司、錫潤行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17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47,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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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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