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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訴字第21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3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9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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