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 原告
- 立偉防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居街六0巷四號一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李達
~B法院書記官 周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