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 原告
- 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啟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