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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李達

  • 當事人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正陸營造有限公司莒錩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利程鋼鐵有限公司萬勁金屬有限公司朝泰營造有限公司世台工程有限公司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鎰友工程有限公司新遠五金有限公司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凱鉅實業有限公司興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坤洛有限公司雷文斌即千宏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正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   告 莒錩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利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萬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世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鎰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凱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興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坤洛有限公司(即聯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雷文斌即千宏工程行 癸○○即上捷鑽孔切割工程行 右 十 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告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是否具備⑴具有 一定名稱;⑵設有代表人;⑶設有事務所;⑷獨立之財產;⑷有一定目的之要件,而 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實體法上應否承認 具有權利能力,與其餘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具狀表示意見(請注意公司法第十三 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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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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