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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凱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被告
庚○○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凱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庚○○、甲○○、丁○○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參角肆分,及如附表壹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凱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庚○○、甲○○、丁○○連帶負擔二十五分之十七,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凱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創公司)、乙○○、庚○○、甲○○、丁○○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凱創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丙○○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凱創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嗣被告凱創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在美金四十八萬元之限額內概括委請原告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約定⑴墊款金額:信用狀結匯證實書(即買匯紀錄)所載信用狀金額與已結匯金額之差額,⑵墊款憑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或結匯證實書或跟單匯票,⑶清償日: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起算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⑷利息:自押匯日起至清償日,按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計收利息,⑸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遲延日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二.五%」與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⑹清償方法:按原告公布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詎被告凱創公司僅清償部分款項,尚積欠美金三十四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

㈢又被告凱創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各二百五十萬元,合計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到期日均為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各加碼百分之一、百分之○點二五(即週年利率分別為百分之八點五三

五、百分之七點七八五)計算,且逾期清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被告凱創公司到期未依約清償,仍積欠五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乙○○、庚○○、甲○○、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最高限額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二件、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進口墊款逾期案月報表各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進口結匯證實書、信用狀各七件、借據、放款部份本金利息收回記錄各二件、授信約定書六件(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六件為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二件、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進口墊款逾期案月報表各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進口結匯證實書、信用狀各七件、借據、放款部份本金利息收回記錄各二件、授信約定書六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作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信用狀號碼│墊款餘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一  │2APPH│美金一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165│三千九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15-21│六十三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1        │零角二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二  │2APPH│美金四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165│九千九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22-21│九十三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1        │一角八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三  │2APPH│美金四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175│二千八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88-21│九十一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1        │二角五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四  │2APPH│美金三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175│一千九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91-21│七十三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1        │一角八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五  │2APPH│美金四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175│四千二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96-21│六十九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1        │八角五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六  │3APPH│美金五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923│四千三百│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211  │八十一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五角六分│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七  │3APPH│美金六萬│自民國九十二年九│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2-923│七千零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211  │十九元三│止,按週年利率百│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角   │分之九點五三五計│點九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算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點九○七計算            │
└──┴─────┴────┴────────┴────────────┘
附表貳:
┌──┬────────┬──────────┬────────────┐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一  │二百五十萬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三│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五計算              │點八五三五,逾期六個月以│
│    │                │                    │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點七○七計算            │
├──┼────────┼──────────┼────────────┤
│二 │二百五十萬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以內│
│    │                │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五計算              │七七八五,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五五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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