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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 原告
    甲○○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 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F0 ~T40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國盟工程行蔡樹國 │基隆市農會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陸萬元     │FA一二一八八八│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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