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太雅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