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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太雅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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