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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蒙特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四十巷一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姚貴美

~B書 記 官 賴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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