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四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四九號
- 原告
- 樺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聞
- 被告
- 晶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 彪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繫屬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前者,依廢止前之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繫屬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含)以後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以下之規定計算),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楊皓清
~B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