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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四九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告
樺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聞
被告
晶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彪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繫屬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前者,依廢止前之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繫屬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含)以後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以下之規定計算),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楊皓清

~B書記官 郭廷耀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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