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七五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七五七號
- 原告
-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宏紋
- 被告
- 永鐵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基隆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雄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培仁
~B法院書記官 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