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一誠企業社即周坤山 被 告 金山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六百二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培仁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 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B 書 記 官 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