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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
黑馬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喬治
訴訟代理人
任雅侖
被告
雍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基
法定代理人
陳林雍 住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培仁

~B書 記 官 林婉瑩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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