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三八八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臺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麥勝剛
- 被告
- 景徽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楊皓清
~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