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大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 訴訟 代理人 蔡志雄律師 被 告 大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大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院送達訴訟文書。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楊皓清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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