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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三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三號

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律師
被告
大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大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院送達訴訟文書。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楊皓清

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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