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一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一八號
- 原告
- 創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昱豪營造廠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一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通譯 劉春生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二十日、三十日,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價金總計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三元,詎被告僅給付部分價金,迄今尚積欠十萬六千二百五十三元,履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提出請款單、發票、出貨單、存證信函等物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主張、陳述,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本院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買賣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