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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聲字第一一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一誠企業社即周坤山
相對人
金山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五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五一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五二七號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五一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 培 仁

~B書記官林 婉 瑩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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