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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原告
原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豐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下次開庭十日前,提出系爭三只貨櫃於運送途中之溫度監看日誌到庭,並說明為何系爭三只貨櫃之通風口僅開啟百分之十,而與約定不符?

且就溫度變化與原約定溫度不符處,以表格方式逐一論述暨說明理由;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說明後,亦需針對被告所述溫度變化有意見部分,於下次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且兩造逕將繕本送達對造收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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