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
大基隆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紀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大基隆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吳紀群會計師(住臺北市○○街一之五號一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三時在本院九樓會議室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基隆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基隆傳播公司)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等業務,連年虧損,帳列累積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餘萬元,股東權益為負值九百餘萬元,公司可供變現財產之帳列淨額為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百十九元,顯已無力償還積欠之一千五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元之債務,而大基隆傳播公司數年前即已完全業務停頓,營業收入為零,員工亦全數離職,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因大基隆傳播公司原負責人乙○○數月前因病辭世,股東間對於公司資產問題時有紛爭,遂於股東臨時會決議向鈞院聲請破產,並決議選任甲○○為公司負責人,為此檢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明細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債務人股東名冊、債務人董事監察人名冊、公司章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有關聲請人業已辦理解散登記,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九三三○八六三三七○號函附解散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委託書、簽到表可憑,而聲請人自行陳報之可變現資產,確已不足清償積欠債務,且無其他足供清償債務之資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表可參,佐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事證,聲請人主張其已無力清償債務,堪可採信。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係由吳紀群會計師擔任代理人,其亦到庭陳明有擔任破產管理人之意願,爰選定吳紀群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五、經核尚無不合,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楊皓清

~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