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八0號 聲 請 人 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永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鈺林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 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 書記官 張堅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F0 ~T40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八0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1│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壹拾萬元 │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TS0三0九五一│ │ ├─┼───────────┼─────────┼───────────┼───────────┼────────┼──┤ │2│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TS0三0九五四│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