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奕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亦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 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