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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錫潤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璽營造有限公司、錫潤行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17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47,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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