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錫潤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璽營造有限公司、錫潤行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17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47,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