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錫潤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璽營造有限公司、錫潤行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17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47,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