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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

原告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季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百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松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法 官 林李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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