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玲 被 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 ~B 法 官 陳湘琳 ~B 法 官 王美婷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