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玲 被   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 ~B    法 官 陳湘琳 ~B    法 官 王美婷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    書記官 潘端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