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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五號

原告
勤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點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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