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五號
- 原告
- 勤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點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