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華城園藝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 被 告 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