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曉真律師 被 告 莒錩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盛綱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世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鎰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凱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興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坤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雷文斌(即千宏工程行) 被 告 子○○(即上捷鑽孔切割工程行) 右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正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聰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