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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曉真律師
被告
莒錩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達盛綱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萬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世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鎰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新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凱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興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坤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雷文斌(即千宏工程行)
被告
子○○(即上捷鑽孔切割工程行)
右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正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蔡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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