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 字第二八六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一 │甲○○ │彰化商業銀行瑞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壹萬叁仟玖佰玖拾│CF一一九四五│旺宏商行 │ │ │ │分行 │日 │伍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