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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一 │甲○○│彰化商業銀行瑞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壹萬叁仟玖佰玖拾│CF一一九四五│旺宏商行 ││  ││分行 │日│伍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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