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 聲請人
- 泰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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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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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高守塑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貳仟壹佰元 │PB0七四三五八│
│ │ │行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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