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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
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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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國盟工程行蔡樹國 │基隆市農會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陸萬元     │FA一二一八八八│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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