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 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F0 ~T40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國盟工程行蔡樹國 │基隆市農會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陸萬元 │FA一二一八八八│ │ │ │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