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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云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    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叁萬壹仟肆佰柒拾│IC一五五0九六│
│ │司        │行        │           │伍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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