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云凱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 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叁萬壹仟肆佰柒拾│IC一五五0九六│
│ │司 │行 │ │伍元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