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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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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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 考│
│號│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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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來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元│P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哨船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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