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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
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F0
~T40
     ┌────────────────────────────────────────────────────────┐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              考│
     │號│        │       │              │ ( 新  臺  幣 ) │            │                │
     ├─┼──────┼──────┼──────────┼─────────┼─────────┼─────────┤
     │1│廣來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元│P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哨船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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