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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龍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即民眾日報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楊皓清

~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      號│付   款   人│發   票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KLB0000000│中國國際商銀│龍富企業股份│ ⒉ │  四萬九千三百五十元│
│          │基隆分行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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