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田本莉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柒仟柒佰零陸元 │QF0一八0三九│ │ │ │ │社信義分社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