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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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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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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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本莉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柒仟柒佰零陸元 │QF0一八0三九│ │
│ │ │社信義分社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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