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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田本莉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柒仟柒佰零陸元 │QF0一八0三九│  │ │ │         │社信義分社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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