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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田本莉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柒仟柒佰零陸元 │QF0一八0三九│  │
│ │         │社信義分社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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