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丙○○、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被 告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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