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俞清松律師
- 被告
-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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