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甲○○、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