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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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