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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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