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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明景傳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凱旋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 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給付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5,049,317元(本件訴訟標的3,858,773元及反訴訴訟標的1,190,54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76,492元,上訴人已繳納新臺幣50,995元。尚待補繳新臺幣25,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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