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明景傳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凱旋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 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給付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5,049,317元(本件訴訟標的3,858,773元及反訴訴訟標的1,190,54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76,492元,上訴人已繳納新臺幣50,995元。尚待補繳新臺幣25,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