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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
華健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黃錚
被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且兩造亦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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