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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交付公共基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原告
臺北縣瑞芳鎮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和
被告
嘉美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一四五巷四弄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俊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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