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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九號

交付公共基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九號

原告
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被告
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與原告間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
        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
        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
        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
        ,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
    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
    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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