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谷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綵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3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1日及同年8 月21日陸續向原告購買PVC收縮膜,金額分別為368,852 元、232,121 元,有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各二紙為證,合計貸款600,973 元。惟被告做為支付貸款之支票二紙經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被告並逃匿無蹤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而被告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或提出書狀答辯,核屬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00,97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