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廣威國際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伍萬壹仟玖佰貳拾│FA二三一一九三│ ││ │ │司基隆分行 │ │參元 │七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