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一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    考│ ├──┼────────┼────────┼─────────┼────────┼───────┼──────┤ │一 │喜萬福工程行陳聰│合作金庫基隆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捌仟柒佰陸拾叁元│IY三○二一九│      │ │  │喜       │ │         │       │八二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