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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丙○○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被   告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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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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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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