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宏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五一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 金 發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