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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宏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五一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 金 發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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