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廈露酒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在台中市○區○○路二一九號七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