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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鈺林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齊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美保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4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簡易庭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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